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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50条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0-26 来源:县委组织部 字号:[ ]

为广泛吸纳和大力培养各类优秀人才,助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引进,加快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28号,以下简称《温州人才新政40条》),现就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奖励力度

1.完善引进人才专项奖励制度。新引进(指本意见实施后引进,以下类同)全职A类(1-6项)、B类(1-10项)、C类(1-12项)、D类(1-9项)、E类(2-12项)、民营企业F类人才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事业单位新引进全职副高级职称人才、“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上述奖项分5年等额发放。

2.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新引进全职或从我县申报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级“人才计划”、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D类序列>”的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短期项目奖励额度减半),分5年等额发放。申报引进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每项1万元引才奖励。新入选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新入选省海外工程师、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引才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友谊奖”、省“西湖友谊奖”、市“雁荡友谊奖”的专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加大用人单位研发投入奖励。对新引进全职或从我县申报新入选A类、B类、C类科技创新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研发投入1:1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分5年发放),研发投入从人才引进(或入选)之日起算,由税务部门认定。对取得国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4.实施“新动能工程师引育计划”。对新引进新动能工程师(包括程序员、工业设计师等)的企业,经认定,按正高级20万元、副高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奖励。在制造业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工艺领域中具有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民营企业人才,每年分别给予0.3万元、1.5万元、3万元的个人专项津贴(奖励),享受期限为5年,享受期满后继续在原企业工作满3年的,分别再给予0.6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民营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F类以上(含F类,以下类同)人才,按引进人才年劳动报酬总额的20%给予企业引才奖励,同一人累计计入企业引才奖励不超过3年,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柔性引进多名人才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津贴力度

6.实施培养人才专项津贴制度。在永工作期间,新入选A类(1-6项)、B类(1-9项)、C类(1-10项)、D类(1-7项)、E类(3-8项)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个人专项津贴,为期5年。

7.实施县“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对在本县全职工作1年以上,品德、能力和实绩俱佳的高层次、高技能等人才,分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两个层次,给予每人3万元-10万元的特殊津贴支持。对入选市“特支计划”人才的,按市级规定给予支持。

三、加大人才创业项目扶持资助力度

8.创业启动支持。鼓励拥有先进技术成果的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在永创办企业,有意向来永创业或首次在永创办企业不超过1年的,经认定,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F-G类的人才2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创业券”支持。“创业券”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科技服务、创业孵化等支出,兑现额度为实际支出的50%,有效期2年。

9.创业发展资助。在永创办企业超过1年未满5年且拥有先进技术成果的A类、B类、C类、D类、E类、F-G类人才,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授予县“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称号,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从我县申报新入选的国家级“人才计划”“国万”创业项目、省级“人才计划”“省万”创业项目、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业项目的,无需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申请时,企业实际投入原则上应不少于财政资助资金。对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在(来)永创业的,其创业启动支持、创业发展资助等可采取“一事一议”。

10.场地空间支持。对获得“创业券”资格的A类、B类、C类、D-E类、F-G类创业人才,每年可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场所租用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与科技孵化器等涉及创业场地政策不重复享受。

11.发展贡献奖励。G类以上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发展资助期满后,继续给予人才贡献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鼓励做大做强。奖励额度按创业项目对我县形成人才贡献额度100%的标准确定,连续奖励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12.鼓励人才投资。G类以上人才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G类以上人才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四、加大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资助力度

13.凝聚支持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对入选市高水平创新团队“顶尖(Ⅰ类)”“杰出(Ⅱ类)”“领军(Ⅲ类)”“优秀(Ⅳ类)”,其中,科技型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其他类别资助额度减半。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省级财政投入1:1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特别重大团队实行“一事一议”。

五、加大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引育力度

14.加强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对新引进省特级教师等Ⅰ类,国际奥赛金牌教练、国家教学成果奖(前3名)等Ⅱ类,省教坛新秀、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等Ⅲ类,县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等Ⅳ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对非新引进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在职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个人专项津贴(人才考核奖),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0年;个人及其配偶在温州市未曾有过60平方米以上住房,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人才原则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服务协议。

15.加强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对新引进省名(中)医等Ⅰ类,省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等Ⅱ类,省卫生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市级名(中)医等Ⅲ类,县级名(中)医等Ⅳ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个人专项奖励;对非新引进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在职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称职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个人专项津贴(人才考核奖),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0年;个人及其配偶在温州市未曾有过60平方米以上住房,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人才原则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服务协议。

16.加强各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县有关职能部门可商县委人才办制定主管线上人才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城建、旅游、交通、环保、文化、金融、社工等领域以及永昆、民间艺术等特殊行业人才和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集聚一批发展有潜力、创新有能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对县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重点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研修和培训、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的,经认定,给予牵头部门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性强的岗位急需引进紧缺人才的,可采取“一事一策”办法解决。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17.实施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新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县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从我县申报新入选或新引进全职的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省“优秀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个人专项津贴(奖励)。对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加快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投资互建公共实训基地,对新创成的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9.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引才。鼓励支持企业与中高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对新引进校企合作班(原则上以企业名称冠名)应届毕业生且在企建立社保关系满1年的,按每名中职1000元、高职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育才引才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支持各类职业院校为我县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高级工或10名以上技师(不含校企合作班到所合作企业的毕业生),与我县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合同且在企建立社保关系满1年的,分别按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20.创新职业院校教学机制。推进产教融合,探索建立“校企共同体”,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按其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30%确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一定津贴。职业院校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实训教师,比照中级职称享受相关待遇。公办职业院校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

21.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相当于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落实相关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七、加大人才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22.建设“永嘉科创人才产业园”。利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或一定规模的闲置厂房等创建“永嘉科创人才产业园”,完善科技金融保障措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平台承载能力,承接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23.支持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就地引才。鼓励本地企业在杭州、上海、北京等海内外人才集聚地设立创新研发型分支机构就地引进人才。所设立的创新研发型分支机构经当地工商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没有涉及生产、经营、销售,且为在永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的,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其在永企业可享受本意见有关条款。

24.推进高端科研院所和机构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需求,引进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建设高端科研院所、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实现高层次人才规模化引进和培养。对于与省部属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共建学院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场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

25.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在泵阀、鞋服、教育装备等传统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布局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引进培育一批技术开发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科技中介人才,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教育培训、技术市场等产业创新服务。

26.加快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年后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3年后考核优秀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探索开展专家工作站建设,给予作用发挥明显的专家工作站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站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优秀、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站点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站博士后、优秀博士后导师、优秀科研项目分别按1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加大人才生态环境改善力度

27.发放租房补贴。向在永企业、科研院所工作且个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温州市区目前均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县“特支计划”人才每月2400元,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28.发放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永工作且在永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县“特支计划”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永企业工作并在永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名额一年内有效,在人才购房时落实。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未曾拥有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且未享受过温州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以上人才在永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其公积金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上述申请对象、申领流程等可参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执行。

29.人才子女入学优先。在学前教育阶段的,D类以上人才、县“特支计划”人才、县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正高级职称人才或博士研究生子女,可由公办幼儿园无障碍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的,D类以上、E类(1-9项)、民营企业F类人才子女,可由公办或民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其他E类人才、持有效期内《永嘉人才居住证》人才、同一民营企业社保满8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可由公办学校统筹优先安排。在高中教育阶段的,F类以上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享受我县居民学生同等待遇报考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新引进的根据原就读高中可转入相对应学校。

30.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全职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E类以上人才,其配偶有来永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县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暂时无法解决的,可由人才引进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助和缴纳时间不超过3年。

31.解决人才户籍问题。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就业,F类以上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允许先落户后择业,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就业即可落户。实施“零门槛”按需落户,落户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户籍窗口可为人才提供延时服务。

32.优化人才社会保障。E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县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止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0.8万元,补贴期限5年。

33.建立人才服务“金卡”制度。D类以上、E类(1-11项)等领军型人才和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有人才服务“金卡”如下待遇:定期安排人才免费健康检查、疗养休假(费用可参照上年度公务员疗休养的150%确定)等活动;免费参保人身意外险;免费过温州机场贵宾通道;免费参与县体育馆、县游泳馆和定点健身房等场所健身活动;免门票游览县内景点(可带两名随行人员);免费乘坐县域公共交通车辆(不含私营);免费代办注册企业(含获得“创业券”资格的人才)等。

34.完善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县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日常联系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建立服务人才例会制度,经常性协调解决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D类以上、E类(1-11项)等人才组建“永嘉县领军型人才联谊会”,每年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支持人才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人才相互沟通交流。

35.加强人才政治吸纳。进一步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注重从一线人才的先进模范人物中提名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发挥统一战线联系广泛优势,努力搭建党外人才统战工作平台,提升党外人才的归属感和使命感。建立人才重要成果报备褒奖制度。

九、加大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力度

36.建立永嘉籍人才智力回流机制。永嘉籍(或温籍)G类以上人才全职回乡(来永)从事企业创业创新的,其创业启动支持、创业发展资助、个人专项奖励可提高到本意见规定额度的1.2倍。对在外永嘉籍E类以上人才回乡开展智企对接、项目洽谈等创业创新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国外每次1万元的往返交通费定额补助(国内往返交通费全额补助),每次可在指定酒店免费住宿一周,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对在永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E类以上人才到国外探亲的,给予每年1万元往返交通费定额补助。

37.探索用人单位人才评价机制。设立(拟)上市公司一线人才成就奖,每年安排给每个(拟)上市公司在生产研发、经营管理一线(公司中层及以下)做出突出实绩的2个人才成就奖名额,经企业评定,分别给予拟上市公司(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制定上市工作时间计划)人才每人1万元、上市公司人才每人2万元的成就奖,同一人累计享受人才成就奖不超过3次。

38.改进科技成果收入分配办法。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上交县财政后,由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相关科技人才奖励或补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技术、标准制修订、产业标准体系编制收入可参照执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在县内转化收益或成果作价入股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

39.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E类以上创新型人才,单位可自行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所得各项人才奖励(津贴等)和科技人才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总额。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D类以上人才所得年劳动报酬超10万元的,3年内对我县形成人才贡献全额奖励给个人。

40.完善事业单位高级岗位聘用办法。事业单位D类以上人才、县“特支计划”人才(含现轮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如遇所在单位相应高级岗位聘任已满,或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温州人才新政40条》规定可优先推荐给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落实编制。

41.健全市场化引才育才机制。为我县新引进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的中介组织等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引才奖励。对新引进并入选“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机构(个人),按每个项目市级5万元、县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受县组织、人社部门委托新引进紧缺急需目录人才的机构(个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建设海内外人才联络站(工作站),对绩效优秀的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42.畅通海外人才引进渠道。中介组织等机构或个人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完成国家、省级“人才计划”或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D序列>”申报、评审的,给予每名2万元的引荐费。E类以上人才、G-F类创业项目负责人受县组织、人社部门邀请来永对接项目、现场路演、评审答辩等事项的,经认定或申报评审后,可按国内每次0.3万元、国外每次1.5万元的往返交通费给予定额补助(全年限补3次)。

43.减轻用人单位引才育才负担。对新引进D类、E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参加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国外、省外招才引智活动,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差旅费补助1万元、0.2万元。对企业向F类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加大人才优先发展保障力度

44.加强组织保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的人才工作格局。县组织、人社、科技、教育、卫计、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制定出台贯彻本意见相关条款的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南,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45.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优先保障人才投入,加强部门间财政人才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集成支持。建立人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每年安排足额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产业创业创新人才专项经费),满足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作推进经费需求。规范人才专项经费管理,落实各项政策资金。

46.强化考核激励。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加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人才工作纳入考绩体系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47.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纪检、巡察、审计制度。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勤勉尽职、未谋取非法利益、有效纠错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有效纠错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十一、附则

48.关于人才分类目录和奖项规定。本意见中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类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认定,分类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版本见附件1。本意见中同一人获同一奖项(如个人专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同序列人才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获不同序列多项人才称号的,2年内按就高原则,2年后新获人才称号(相同主要成果除外)等于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本意见中我县事业单位个人奖项享受对象须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行政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不享受本意见个人奖项。除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把社保关系作为人才兑现个人奖项条件之一。

49.关于企业、职称、“双一流”大学认定。本意见中所涉及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永嘉县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以及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单位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所涉及职称是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不含按市有关文件规定评审的地方特色职称;所涉及“双一流”大学是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确定,“一流大学”范围为该校所有学科毕业生,“一流学科”仅限于本学科毕业生。

50.关于本意见与原有关人才政策衔接。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从发文之日起废止相关文件(附件2),因政策废止,部分人才已享受(或应享受而未享受)原政策待遇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若同时符合本意见的按就高原则。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有关“人才投”“人才保”“人才贷”、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海外创新中心等离岸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等可参照《温州人才新政40条》执行。

本意见由中共永嘉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商中共永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

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docx

废止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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